環境部公告訂定高碳洩漏風險審核原則,明確規範可申請排放量調整係數的行業與事業條件,在要求落實自主減量的前提下,兼顧碳費制度推動與產業國際競爭力,避免減碳壓力轉化為產業外移風險。

完善碳費制度,兼顧淨零轉型與產業競爭力
為完善我國碳費制度,並確保國內產業在淨零轉型過渡期間的國際競爭力,環境部公告訂定「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」,明確規範高碳洩漏風險的申請資格與審查機制。環境部強調,相關認定並非無條件豁免,業者仍須提出並落實自主減量計畫,方可適用排放量調整係數,以確保制度持續驅動實質減碳。
參考國際經驗,建立高碳洩漏風險認定架構
環境部表示,本次高碳洩漏風險認定原則,係參考歐盟與韓國碳洩漏風險評估方法,並結合我國產業結構與貿易特性加以調整,作為因應碳費制度可能引發產業外移風險的重要配套。分為二大類:
類別一:正面表列高碳洩漏風險行業
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,針對各行業的貿易密集度、排放密集度及碳費費率進行計算,並比照南韓設定的碳洩漏風險值(0.2%)作為門檻,認定鋼鐵、水泥、煉油、化學材料、塑膠、玻璃、印刷電路板、光電材料等共 17 個行業,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。
類別二:個別事業依經營風險申請認定
除行業別外,個別事業若符合碳費占營業毛利 30% 以上、營業毛利為負值、產品遭課徵反傾銷稅,或於 114 至 115 年間明顯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等情形,亦可提出申請。但須檢具「碳洩漏風險評估說明」,具體證明其確實承受碳洩漏風險,作為審查依據。
逐年審查機制,確保減量責任不被弱化
有關申請程序,環境部說明,事業須於繳費當年度的 1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,由環境部與經濟部共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逐年審查,確保業者每年度皆符合資格並落實自主減量目標。考量制度初期銜接需求,符合條件者得以「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函」先行申請,並於指定期限內補送正式核定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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