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主性減碳是指企業主動採取內部措施,直接減少自身的溫室氣體排放。這類行動聚焦於改善營運效率,例如升級節能設備、優化生產製程、採用再生能源(如安裝太陽能板或購買綠電),以及推動能源管理系統(如ISO 50001)。自主減碳的核心目的是從源頭降低排放量,尤其針對範疇一(直接排放)和範疇二(間接排放來自外購電力),其成果直接體現於企業碳盤查數據的下降。這不僅能節省能源成本,更是企業實踐社會責任與因應氣候法規的基礎。
自願性碳權則是一種市場機制,用於抵銷企業無法消除的殘餘排放。企業通過投資外部減碳專案(如植林、再生能源開發、甲烷捕獲等)來獲取碳權,每一單位碳權代表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減量。這些專案需經國際標準(如Verra、Gold Standard)驗證,確保其減量效果具真實性、額外性和永久性。自願性碳權允許企業透過購買碳權來抵銷自身排放,從而宣稱達成碳中和目標,但它僅是補充手段,而非替代自主減碳。
總結而言,自主性減碳是企業的「內部減量行動」,而自願性碳權是「外部抵銷工具」。兩者相輔相成:企業應優先推動自主減碳,再以高品質碳權抵銷殘餘排放,才能實現可信的淨零轉型。
新聞來源:
1.
【何謂自主性減碳與自願性碳權,工商時報 文∕謝振寶】
https://www.ctee.com.tw/news/20251002701968-431202